零售藥店,千店千價,線上線下大不同。如何讓藥價回歸到合理區間,以切合社情民意?如何通過協同,擠掉價格虛高的水分?
日前,國家醫保局發布多篇文章,對湖北、陜西等地上線的醫保比價系統進行了介紹與經驗總結,再次將目光聚焦院外藥品價格治理問題。
近半年,廣東深圳、遼寧大連、江蘇徐州、湖北荊州,以及陜西、內蒙古等多地醫保局先后在當地上線比價系統,“劍指”院外藥品價格。
不高于采購平臺掛網價
國家大力推進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之初,于2023年2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支持定點零售藥店通過省級醫藥采購平臺采購藥品,鼓勵自愿參與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倡導參考省級醫藥采購平臺價格銷售醫保藥品。”
“倡導參考省級醫藥采購平臺價格銷售醫保藥品”,換言之醫保藥品參考掛網價定價,即藥品在全省藥械集中采購平臺公示的價格。
筆者了解到,西藏自治區醫保局(2023年7月發文)、海南省醫保局(2023年6月發文)在門診統籌管理方面都提到:對于采購平臺有掛網的藥品,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按不高于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掛網價格銷售。2024年4月22日-5月7日,湖北省再次公開征求《湖北省職工醫保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意見中也提到:職工醫保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出售的醫保目錄內(不含國家談判藥品)藥品,在湖北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平臺有掛網價格,藥品銷售價格不高于掛網價格銷售。
對于非掛網醫保目錄內藥品,西藏自治區醫保局則是規定:“以加價率不超過實際采購票據價格的15%作為醫保支付標準。未掛網和集采的中藥飲片以加價率不超過實際采購票據價格的25%作為醫保支付標準。”海南省醫保局規定,銷售價格由定點零售藥店自行制定。湖北省在《意見稿》中則提到:“未在湖北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平臺掛網的,應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合理確定藥品價格,并保持一定時期內價格水平相對穩定。”
藥店與醫院藥價協同
2023年12月6日,《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閩醫保規〔2023〕6號)發布,于2024年1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三年。
通知指出,福建省鼓勵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價格與醫療機構藥品價格協同、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價格與醫保支付標準協同。門診統籌藥店需承諾按不高于福建藥耗招采子系統(福建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及采購交易子系統)的掛網價格銷售,對于“四同”(同廠家、同藥名、同劑型、同規格)醫保藥品無論何種渠道采購,都給予不高于福建藥耗招采子系統價格銷售的限價規定。三明市區域內的醫保定點零售藥店則承諾按不高于三明藥品聯盟采購平臺的掛網價格銷售。
全國醫改看三明。5月2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就介紹“推廣福建三明醫改經驗”有關情況舉行新聞發布會。5月24日,國家醫保局官網發布《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進一步推廣三明醫改經驗 持續推動醫保工作創新發展的通知》。6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24年重點工作任務》,明確“深入推廣三明醫改經驗”。
基于以上分析,在深入推廣三明醫改經驗的進程中,隨著集采提質擴面的持續推進,各省鼓勵零售藥店參加集采,在藥品價格協同方面,門診統籌藥店醫保藥品的價格將會以平臺掛網價作為參考。
同時,藥品比價系統上線增加了藥品市場價格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有利于監管部門進行價格監測,及時發現異常價格波動,從而采取措施進行干預;有利于消除因信息差帶來的價格歧視,通過提供藥品價格信息,幫助消費者做出更明智的購買決策;有利于引導藥店調整價格體系,自主合理制定價格。
那么,平臺掛網價會不會成為門診統籌藥店醫保藥品限價的錨點?我們拭目以待。
(本文作者來自包頭市醫藥采購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