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省醫保中心,各相關企業:
為深入推進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精神,我省參加由河南牽頭的十四省聯盟藥品帶量采購和江西牽頭的四省聯盟藥品帶量采購(以下簡稱“兩批省際聯盟”)均已順利產生中選結果,為做好上述兩批省際聯盟中選結果的落地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品種范圍
(一)我省參與的河南十四省聯盟藥品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及供應清單(詳見附件1)。
(二)我省參與的江西四省聯盟藥品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及供應清單(詳見附件2)。
二、機構范圍及約定采購量
(一)采購主體。已填報兩批省際聯盟采購需求量的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含駐粵軍隊醫療機構),自愿參加填報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二)約定采購量。
1.參與河南十四省聯盟的約定采購量:為醫療機構通過“十四省(市、區、兵團)藥品采購聯盟報量平臺”填報的采購需求量,并按《豫晉蒙贛粵桂渝貴滇陜青寧新兵團十四省(區、市、兵團)藥品聯合帶量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編號:YPLH-YD2021-1)要求:醫療機構上報的該藥品為最低價中選的,按其報量的100%+確認的待分配量作為約定采購量;醫療機構上報的該藥品為次低價中選的,按其報量的90%+確認的待分配量作為約定采購量;其他醫療機構上報的中選藥品(除最低價和次低價外),按其報量的80%+確認的待分配量作為約定采購量(詳見附件3)。
2.參與江西四省聯盟的約定采購量:為醫療機構通過我省省平臺填報的采購需求量,并按《贛粵豫鄂四省聯盟藥品帶量采購文件》(文件編號:JX-YP2021-01)要求:1家企業中選的,取首年約定采購量基數的50%為首年約定采購量;2家企業中選的,取首年約定采購量基數的50%作為最低價中選企業的首年約定采購量,25%作為最高分中選企業的首年約定采購量(詳見附件4)。
自愿參加報量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約定采購量由供需雙方協商供應。
三、采購周期
上述兩批省際聯盟首年采購周期均從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其中河南十四省聯盟采購周期到期后可根據采購和供應等實際情況可延長12個月。江西四省聯盟集采如1 家企業中選的,采購周期為1年;2 家企業中選的,采購周期為2年。采購周期內購銷協議每年一簽。續簽購銷協議時,約定采購量原則上不少于該中選藥品上年度約定采購量。
采購周期內,醫療機構優先使用本次兩批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確保完成約定采購量;超出約定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仍需按中選價格進行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請相關采購主體及時做好有關品種的備貨工作。
四、主要任務
(一)規范中選產品掛網工作。各采購平臺要及時將上述兩批省際聯盟中選產品按中選價格掛網,相關品種須統一使用最新國家醫保藥品編碼。兩批省際聯盟集采非中選藥品(含流標)按相關采購平臺掛網規則掛網采購。及時組織中選企業、配送企業確定配送關系,并組織醫療機構簽訂三方購銷合同,明確權利和責任。
(二)暢通進院渠道,落實配套政策。醫療機構要按照已自主填報的品種和需求,確保中選產品進入醫院并按約定采購量采購;并根據帶量購銷合同約定,在采購周期內完成合同用量。要加強醫務人員培訓,促進合理用藥。要落實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醫保基金預付、結算等有關規定,醫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約定采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要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藥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要密切監測中選產品的采購、配送情況,指導醫療機構按照協議有計劃地實施采購,避免實際用量與上報協議量產生較大波動。
五、工作要求
各地醫保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壓實采購主體責任,做好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執行中選品種使用情況的監測,掌握使用進度,督促醫療機構按時完成約定采購量,確保兩批省際聯盟集中采購中選結果的落地見效。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附件:
附件1:河南十四省聯盟藥品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及供應清單附件2:江西四省聯盟藥品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及供應清單附件3:廣東參與河南十四省聯盟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醫療機構約定采附件4:廣東參與江西四省聯盟藥品集中帶量采購醫療機構約定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