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本市執行第六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胰島素專項)中選結果的通知
來源:陽光醫藥采購網 更新時間:2022/7/4
各相關單位:
為保證第六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胰島素專項)中選結果在本市的順利執行,根據《關于本市做好第六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胰島素專項)有關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采發〔2022〕27號)要求,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選藥品采購使用工作
(一)市藥事所已于2022年6月27日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陽光平臺)推送了胰島素中選藥品信息,請各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以下簡稱醫藥機構)做好采購準備工作。
(二)本次胰島素中選結果自執行日起12個月為一個采購周期。采購周期內各醫療機構對中選藥品的使用量應不低于采購需求量。
(三)本次胰島素中選藥品對各醫療機構采購需求量考核時不折算規格含量系數,均以“支”計。
(四)各醫療機構在保證醫療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優先使用胰島素中選藥品。也可在質量和療效有保證且價格適宜的前提下適量采購本市掛網的同通用名未中選藥品。陽光平臺已設置中選和未中選產品采購比例,實行采購比例自動限制。
二、落實胰島素中選藥品采購配套工作
(一)各醫藥機構應通過陽光平臺采購中選藥品,并及時驗收確認胰島素中選藥品發票。系統將依據各醫藥機構已驗收確認的采購量作為未中選藥品的可采購量上限。
(二)各醫療機構可通過陽光平臺查詢中選藥品每月完成情況。同時市藥事所每月10日(節假日順延)將通過快遞方式發放《上海市醫保藥品帶量采購月度對賬單》至各醫療機構。
(三)各醫療機構應加強對醫師和藥師關于胰島素政策宣傳培訓,保障相關藥品的平穩使用,切實落實胰島素中選藥品的采購使用工作。
(四)配送企業在采購周期執行過程中應做到貨票同行,且提供的胰島素中選藥品發票中不得混有其他藥品的采購付款記錄。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守藥品采購相關文件。各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藥事所反饋。
四、本通知自2022年7月4日起生效執行。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2年7月4日